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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診須知 | 法規與合作單位
法規宣導
REGULATORY GUIDANCE
本所環境依照「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」設立,並經過台北市衛生局東區稽查股審查後取得合法醫事機構開業執照。同時投保「公共環境意外險」。
診斷證明書相關法規,依據「物理治療師法」第12條第2項規定,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,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、照會或醫囑為之。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,不在此限。
本所依據此規定特別以下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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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理賠
因疾病治療有保險申請給付之需求,應依照第12條第2項規定於初次治療攜帶醫師開具之診斷、照會或醫囑為之,治療計畫結束後由本所開具「物理治療證明書」、「物理治療之醫療收據」提供病患之保險理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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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療計畫
依尊重病患就醫選擇權,本所提供物理治療之業務包含「非疾病治療」為目的之業務,依照病患的選擇,依法執行醫療業務。病患選擇「疾病治療」為目的,則依法收取醫師開具之診斷、照會或醫囑。
- · 非疾病治療: 姿勢不良、不當使用之痠痛、健康促進等等
- · 疾病治療: 明確之組織傷害如韌帶斷裂、神經壓迫、術後重建等等
- · 詳細情況可於諮詢後詢問負責治療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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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或非疾病之治療目的選擇認定
本所尊重病患需求不同,物理治療師將依照病患之需求,執行疾病治療或非疾病治療目的之業務,並完全遵照物理治療師法執行業務。